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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返還定金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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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原   告 凱力達商行            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、甲○○間請求返還定金 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具狀補提出原告最新商業登記資 料,並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「被告應返還所有已交付之文字與圖 檔資料」之特定範圍及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(交易價格)並依法 繳納該部分裁判費。逾期不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提出之書狀,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,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,書狀應記載:(一)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(二)應為之聲明或陳述(三)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(四)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,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應 以裁定駁回之,查本件於法不合,應予補正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書記官 唐步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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