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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返還定金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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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           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凱力達商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仟伍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反訴原告 未繳納,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台北市○ ○路131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步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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