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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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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5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,被告住居所 地在台南市,本院無管轄權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蔡金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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