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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9

清償借款

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46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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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96年度北簡字第34670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陳映均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4670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後: 主  文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,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訴訟標的:清償借款請求權。 理由要領︰ 一、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據暨約定書第11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本院自有管 轄權;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8日向原告領用現金卡, 約定於新臺幣(下同)110,000元循環動用,利息階段式利 率機動計算(原告請求時為年息百分之9.88),遲延給付時 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,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繳納利息至94年6月20日 後即未依約清償,尚積欠本金108,923元,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現金卡申請書、現金卡貸款約定書、繳款歷史查詢單及放款 主檔查詢等件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自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即屬有據,應 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;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陳立俐             法   官 劉又菁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立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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