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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給付報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54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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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5487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 幣肆仟叁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  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步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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