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57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5794號 原  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禾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 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 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伯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