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
清償借款

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59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劉宗禮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,同年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    法   官 洪遠亮         書 記 官 戴伯勳         通   譯 王家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,記載於 後: 主  文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︰ 一、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觀 諸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約定書第11條自明,是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24條之規定,本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。又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 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(下同)140,000元,約定自92年8月8日起至96年8月8日止 分期清償,利息採固定利率計算,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, 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,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息之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,並約定如有1期未繳者,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。詎被 告至96年1月15日後,即未依約繳款,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,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暨違約金等語,並 提出借據、約定條款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各1份為證,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,應視同自認(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參照 ),是原告上開主張,應可採信。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上 開金額及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 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 執行。 四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戴伯勳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洪遠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書 記 官 戴伯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