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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361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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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 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時51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應將起訴狀所附證據之繕本郵寄 予被告,並向本院提出郵寄之證明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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