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361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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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
被 告 乙○○
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時51分在
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應將起訴狀所附證據之繕本郵寄
予被告,並向本院提出郵寄之證明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