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
清償債務

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62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96年 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,同年9 月27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程序方面: 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21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,則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實體方面: 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2年2 月6 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,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&MARY卡循環 借款使用,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(下同)600,000 元為 限,借款動用期間自92年2 月6 日起至93年2 月6 日止,期滿 30日前,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表示者,得以同一內容繼續 延長1 年,不另換約,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,約定自借款日起 ,以35日為還款周期,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 管理費(每動用一筆借款時,須繳納帳務管理費新台幣100 元 ),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利率年息18.25 ﹪計算,按日計息,如 未依約繳款,債務視同全部到期,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 ﹪給付。詎被告竟自95年7 月27日起未依約清償,喪失期限利 益,視同全部到期,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。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,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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、G EORGE&MARY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、交易記錄一 覽表等件為證,被告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堪信為真實。 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 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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