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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
清償借款

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65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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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6540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9月21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 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事實及理由要領, 記載於下: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參拾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拾 參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契 約約款第21條附卷可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,本院有管轄 權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3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,由被告所 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,利率按年息18.25%計算,每動一筆借 款,須繳納帳務管費新台幣100元,延滯期間利率按年息20% 給付利息,期滿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,不另換約,其 後每年屆期時亦同。詎被告動用該卡借款,自94年4月11日 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,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,爰依契 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、約定書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,應認為 真實。 四、從而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 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依如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依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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