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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66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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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6634號 原  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寶島商業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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新莊市○○路377巷1之7號4樓,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依前開說明,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王依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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