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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遷讓房屋

TPEV 96年度北簡字第366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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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原   告 乙○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6656號遷讓房屋事件,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9月28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 主  文: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○○路一五二巷五號四樓之一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訴訟標的:遷讓房屋請求權。 理由要領: 一、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4年5月曾將坐落臺北市○○路152巷5號4 樓4樓之1房屋,出租予被告,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9,000元 ,租賃期間為94年5月17日至96年5月17日,被告自96年3月 起即未給付租金,迄今租賃契約期限屆至,被告仍未返還房 屋,爰訴請被告遷讓房屋。並聲明: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○ ○路152巷5號4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。 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存證件函等件為證,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,僅陳稱:其係低收入戶,無處可去云云,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房屋,洵 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依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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