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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68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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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6881號 原  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 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,此項裁定業於96年9月3日 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游曉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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