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75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7591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蔡金臻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