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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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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377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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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兩造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9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依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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