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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378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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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報名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理  由 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被告甲○○業於民國93年10月18日死亡,有卷附戶籍謄 本足參,原告於96年8月22日對被告甲○○提起本件訴訟, 於法不合,且其情形不能補正,依上開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素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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