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801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促字第263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潤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甲○○間給付票款事件,聲明 異議人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2638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,始提出 異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甲○○前以其執有債務人即聲明異議人 潤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潤蒼營造公司)所簽發如支付 命令附件聲請狀之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,詎屆期經提示竟因 存款不足而遭退票,爰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 於96年7月2日核發96年度促字第26382號支付命令,並於同 年7月10日送達債務人即聲明異議人在案,計至同年月30日 即屆滿20日之不變期間,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同年8月1 日始具狀聲明異議,已逾上開20日之不變期間,依上開規定 ,自應予以裁定駁回。至潤蒼營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○○ 雖曾於同年7月24日具狀聲明異議,惟乙○○並非債務人, 其聲明異議狀亦未表明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旨,是乙○ ○自居於債務人具狀聲明異議自不生異議之效力,併此敘明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