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387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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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11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、第二項金額
共核定為新臺幣12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220元,
追加之聲明係屬因非財產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
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,000元,是原告共應繳納新台幣4,220
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,110元,尚需補繳新臺幣3,110元,依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
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126巷1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
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依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