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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387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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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,11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、第二項金額 共核定為新臺幣12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220元, 追加之聲明係屬因非財產權涉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 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,000元,是原告共應繳納新台幣4,220 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,110元,尚需補繳新臺幣3,110元,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126巷1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依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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