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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給付服務費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94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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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9449號 原   告 柏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阿物國際事業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,  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。  ㈡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?被告應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?   原告完成服務工作之證據?並請將上開事實等按時間發生先   後順序條列載明。 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附書狀磁片送本院及繕本逕送被告回證   送本院。並攜證物原本及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到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伯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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