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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399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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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39920號 原   告 東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零捌拾肆元,  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叁   拾壹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載明本件請求權之依據、系爭支票發票   日,另附繕本一份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伯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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