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400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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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原 告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繳裁判
費新臺幣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9,800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依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