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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400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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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40074號 原   告 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發 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  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上載明: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原事實   ?符合簡易案件之依據?系爭本票原本在何處?對系爭本票   債務之前有無和解?證據為何?並請按事實發生先後順序以   條列方式載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,並附證據。又上開書狀   繕本二件請逕寄送被告,回證送本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伯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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