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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401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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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 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陳報名             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理  由 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且不可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9月6日,起訴請求被告乙○○給付欠款, 惟查,乙○○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,已於起訴前即 95年2月20日死亡,有被告乙○○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依前 開說明,原告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依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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