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字第401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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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陳報名
號2樓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且不可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9月6日,起訴請求被告乙○○給付欠款,
惟查,乙○○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,已於起訴前即
95年2月20日死亡,有被告乙○○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依前
開說明,原告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依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