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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427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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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42720號 原   告 連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因與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 有明文。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0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 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13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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