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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遷讓房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57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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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5710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因96年北簡字第5710號給付遷讓房屋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 伍仟捌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新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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