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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給付租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62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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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6268號 上 訴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果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 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 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 ○○路○段126巷1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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