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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字第69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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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字第6947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96年5月3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96年6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書記官 劉新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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