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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救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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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○ 上列聲請人因與沁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訴 訟救助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沁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據提出童綜合醫院重大傷病診斷書 、身心障礙手冊以為釋明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4、 95年度稅務電子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。再本件聲請   人非顯無勝訴之望,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首揭條文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新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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