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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救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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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 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 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,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,聲請訴訟救助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審查表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,而依聲 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其聲請 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金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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