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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96年度北簡救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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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21號 聲 請  人 甲○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。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第109 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並未提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釋明,故其本件聲請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張素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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