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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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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, 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民國96年度 北簡字第22889號判決確定,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新 台幣1,110元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,並附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戴伯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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