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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停止執行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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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元後,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三0二 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北簡字第四0 七五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,應暫予停止。 理 由 一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,聲請裁 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4302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。 三、本院調取前揭執行卷宗及96年度北簡字第40758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卷宗審究後,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,並認本件擔保金以4萬元為適當。 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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