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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補字第3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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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北補字第387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因與乙○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臺北市○○街○段110號 6樓之13房屋交易價額之證明,並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。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且未提出上揭房屋現值之相 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 不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美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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