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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補字第3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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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北補字第389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家開發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叁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一三一號)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美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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