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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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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補字第3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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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 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原告因與甲○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 中正區○○路131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美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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