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北補字第3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北補字第39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因與乙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 柒仟壹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陸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31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