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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242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宇俊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 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,應於第二項「鍾宇俊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。」後,增列第三項「其他上訴(即 沒收部分)駁回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前項更正之裁定,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;如正本已經送達,不能附記者,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諭知「原判決關於罪刑(不 含沒收)暨應執行部分均撤銷。」,且理由欄中已詳述其他 上訴(即沒收部分)駁回之理由,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應於第二項「鍾宇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。」後,另列第三項為「其他上訴(即沒收部分) 駁回。」之諭知,雖有所漏載,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,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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