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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涓鈴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謝涓鈴羈押期間,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肆日起,延長貳 月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人即被告謝涓鈴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罪,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、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112 年7月24日執行羈押,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13年2月23日, 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 二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三、茲本院於113年1月23日訊問被告,並聽取檢察官、辯護人意 見後,依被告供述內容,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,認被告 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,又被告所犯上開罪 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被告復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17年6月,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2日撤銷原判決關 於刑之部分,改處有期徒刑7年,全案尚未確定。被告經此 重刑諭知,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 甚高,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、脫免刑責、不甘受罰之基本人 性,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 性甚高,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,前述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。本院審酌上情,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 制之程度,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、必要,合乎比例 原則。準此,本案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,非予羈 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被告應自 113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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