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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偽造有價證券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326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267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游象建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67號被告吳學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 裁定如下: 主 文 游象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;第三人未為聲請,法 院認有必要時,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,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吳學智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業經原審判決 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1號)認定被告偽造如 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支票,業已交付與第三人游象建而行使 之,原審判決認定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既為第三人所有,為保 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,使其有參與本案 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,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游象 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,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67 號背信案件已定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 18法庭進行審理程序。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,經合法傳喚 或通知而不到庭者,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判決。附此 敘明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期 金額 備註 1 AE0000000 晶采世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:黃信武 106年元月5日 200萬元 - 2 AE0000000 黃信武 (未記載) 100萬元 後經記載發票日期為「106年1月23日」 3 AE0000000 黃信武 (未記載) 100萬元 後經記載發票日期為「106年1月23日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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