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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詐欺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0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仕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仕豪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捌月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,必 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、出海。審判中限制出境 、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,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 罪者,累計不得逾5年;其餘之罪,累計不得逾10年,刑事 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、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即被告曾仕豪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761號判決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 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,刑責非輕,且為需入監執行之刑度 ,如令被告得以自由出境、出海,非無藉機逃亡之動機,而 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。考量被告所涉 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,本案訴訟進行程度,並權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 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,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,認被告有限制出境、出海之必要,爰裁定被 告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8月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、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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