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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15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科興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科興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人即被告曾科興前經本院訊問後,坦認犯行,認其涉犯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,且被告前有數次通緝紀錄,所 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 亡之虞,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。 二、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13年2月16日訊問 被告後,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,且被告所涉犯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,為最輕本 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復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, 其刑責甚重,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,係趨吉避凶、 脫免刑責、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,再審酌被告先前於其他案 件亦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,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, 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。被告雖聲請具保,惟若以命 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仍不足以確 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再參酌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 二級毒品罪,犯罪情節重大,危害社會治安非輕,權衡國家 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,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,合乎比例 原則。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,應予延長羈押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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