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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17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AI CHU YEW(中文名:賴注佑,馬來西亞籍)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LAI CHU YEW羈押期間,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,延長貳月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人即被告LAI CHU YEW賴注佑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 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,至113年2月21日,3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。 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 3年2月22日起,延長羈押2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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