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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詐欺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30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禕 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明禕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認犯罪 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有逃亡、反覆實施犯罪之虞,有羈押 之必要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款之規定,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。 二、茲因被告於113年2月3日因虛弱及生命徵象不穩定,緊急戒 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急診診療,經醫師診斷為「疑似腦 炎」轉至加護病房,目前仍在加護病房治療中,有法務部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113年2月17日北所衛字第11313700980號函檢附之外 醫診療紀錄簿、診斷證明書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資料在卷 可稽。被告既因上開疾病住院治療中,即無逃亡、反覆實施 犯罪之虞,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,應自113年2月21日起 撤銷羈押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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