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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詐欺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53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楚皓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之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彭楚皓羈押期間,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,延長貳月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人即被告彭楚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加重詐欺罪,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112年11月 30日執行羈押,至113年2月29日,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。 二、經本院於113年2月22日訊問後,參酌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、本案涉及詐騙的往來款項多寡,認前項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被告及辯護人之主張並非有 理,是應自113年3月1日起,延長羈押2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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