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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IKHARETBANPHOD PATKAWIN(泰國籍,中文名:潘 文汶) 指定辯護人 許書瀚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SIKHARETBANPHOD PATKAWIN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六 日起,延長貳月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人即被告SIKHARETBANPHOD PATKAWIN(中文名:潘文汶 )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 輸第一級毒品罪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 進口罪,犯罪嫌疑重大,且其為外籍人士,原居住在工廠宿 舍,在臺灣並無固定住居所,且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一級毒 品罪,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所規定羈 押原因,且若未予羈押,顯難確保後續審理之順利進行,因 認有羈押之必要,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羈押, 其3個月的羈押期間將於113年3月5日屆滿。 二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三、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及審理後,依被告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 據資料,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、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,犯罪嫌疑重大,又被告為 為外籍人士,原居住在工廠宿舍,在臺灣並無固定住居所, 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 刑之重罪,被告復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,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,現由本院審理中,衡諸其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,本於趨吉 避凶、脫免刑責、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,可預期其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,應有相當理由 足認其有逃亡之虞,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。本院審酌上情 ,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,對被告維持 羈押處分尚屬適當、必要,合乎比例原則。準此,本案被告 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 行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被告應自113年3月6日起延長羈 押2月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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