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家暴殺人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號 被 告 錢韻丞 選任辯護人 葉禮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錢韻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,延長貳月 。 理 由 一、被告錢韻丞因家暴殺人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其涉犯刑 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,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,有羈押之必要,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裁定羈押,其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。 二、茲經本院訊問後,被告坦承犯行,依原審調查證據結果,被 告涉犯殺人罪,嫌疑確屬重大,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,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之重刑, 衡諸被告雖坦承犯罪,然就其涉案情節仍有辯解,不無避重 就輕之跡,其既受重刑之諭知,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 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,若命 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尚不足以確 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參酌被告持刀殺害同住家庭 成員,手段兇殘,犯罪情節重大,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 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並合乎 比例原則,應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