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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公共危險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修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劉迦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,延長貳月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 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 以上,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於民國112年9月2 8日執行羈押,112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,至113年2月2 7日,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 二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,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 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或所犯為死刑、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相當理由認 為有逃亡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 情形之一者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,得羈 押之,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l項所明定。所謂必要與否者 ,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,及其他一切情事,由法院斟酌認 定,有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、46年台抗字第6號判決先 例可參。又羈押之目的,在於保全刑事追訴、審判及刑之執 行,或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,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 ,應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之偵查、訴訟進行程度、犯罪性質 、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,依職權裁量是否有非予羈 押,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,或有以羈押防止其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必要之情形;如就客觀情事觀察,法院 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 則情形,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。 三、茲本院於113年2月6日訊問被告後,依被告供述內容及卷內 相關證據資料,認被告就檢察官起訴所指涉犯刑法第185條 之3第2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.25毫克以上,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,而被告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,客觀上可徵其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, 畏罪逃匿、規避之可能性已高;且被告於本案案發後,隨即 要求同車之曾姓少年與其互換位置,而從副駕駛座離開車輛 ,並與獲報到場警員發生衝突,經警員持槍射擊後始停止( 參原審卷三第54頁證人乙○之證述),被告此部分妨害公務 犯行亦經原審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4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 確定,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(本院卷第149頁),堪 認被告有迴避司法追訴,逃避刑責之舉,而有事實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。辯護人雖以被告於案發時要求曾姓少年頂替一 情非本案審判範圍,且被告於偵審中均已坦承犯行,並無逃 避司法訴追情形等語,為被告主張其並無逃亡之事由(本院 卷第248頁),惟對於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,其目的僅在判 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,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 實體審判程序,而被告就其於案發時曾要求曾姓少年互換座 位乙節並未爭執,此部分是否涉及其他刑事責任雖非本院審 判範圍,然已可徵被告一開始面對法律之心態顯係有所逃避 ,況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之重刑。是本院綜合 前開各節,認本案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 羈押原因,復審酌被告所涉上開犯行,不僅侵害被害人之生 命法益,對社會治安亦危害重大,影響非輕,依本案訴訟進 行程度,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,就其 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,為確保將來審判、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,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尚無從以命被告 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替代羈押,被告及辯 護人請求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、限制住居、配戴電子腳鐐、 每日至警局報到等替代羈押處分(本院卷第248頁),尚無 可採;易言之,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,而符 合比例原則。準此,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依 然存在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,應自113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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