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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4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342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明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蔡明義因竊盜等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 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宣告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3 條、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、第3項,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,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;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,倘數罪之刑,曾經定其執行刑,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 則之拘束。亦即,另定之執行刑,其裁量所定之刑期,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。而法院於 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,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, 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 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,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, 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刑 法第53條、第51條之規定,係採「限制加重原則」規範執行 刑之法定範圍,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。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 計執行,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,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 社會功能,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,授權法官對被告 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,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,以妥 適調整之。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,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 量,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,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;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,法無明文,然 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,具體審酌 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(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《數 罪間時間、空間、法益之異同性》、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)及罪數所反應行為 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,為妥適之裁量(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尚未執行完畢等情,此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,與數罪併 罰之要件核屬相符,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於法要無不合。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 、外部界限,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、犯罪 動機、侵害法益、罪數、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,復就 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,兼衡刑罰經 濟與公平、比例等原則,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 請之意見後,受刑人表示無意見,此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佐 (見本院卷第75頁),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【附表 受刑人蔡明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】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5日 111年9月26日 112年2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(下稱宜檢)112年度偵字第1499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下稱宜蘭地院)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宜蘭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備 註 宜檢112年度執字第1276號 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(宜檢112年度執字第2553號)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9日 112年3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備 註 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(宜檢112年度執字第2553號)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24日 112年3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宜檢111年度偵字第92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2147、2828、3072、3135、3498、3505、3670、3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備 註 編號2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29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(宜檢112年度執字第2553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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