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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詐欺等

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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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吳秉儒 被 上訴人 王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111 年度附民字第999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曉琪被訴詐欺等案件,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諭知無罪,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,亦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。則依照首開規定,關於上訴人所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,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,經核並無不合。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為 判決如訴之聲明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、第368條,判決如 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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