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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竊盜

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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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松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,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648號,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8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 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連松彬(下稱被告)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0分許,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「光南大批發-基隆 店」內,徒手竊取「雪之戀-手造麻糬」(芝麻、紅豆、花生 各1份,價值共新臺幣159元),得手後放入其所攜帶之黑色 袋子內隨即離開。嗣經店員發現被告未結帳離開後,當場攔 查,將被告帶回店內並報警處理,因而查悉上情。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。 二、原判決意旨略以:本件檢察官於112年9月4日偵查終結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,於同年11月10日繫屬於原審法院,有前開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0日基 檢嘉業112偵7680字第1129029578號函上之原審法院收文戳 可佐,惟被告已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(起訴)繫屬原審法 院前之112年9月16日死亡之事實,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、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, 是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後提起公訴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),揆 諸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264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及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,仍屬起訴程序違 背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等語。 三、法律適用:   (一)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所謂「起訴」者,係指 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(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、87年度台非字第13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提起 公訴,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;起訴時, 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;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,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而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,與起 訴有同一之效力,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 51條第1項、第3項亦定有明文,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 起訴處分,雖於對外公告表示時,即發生案件終結偵查之 效力,惟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起訴,仍須俟向管轄法院提出 起訴書繫屬於法院,始足當之,至檢察官依其偵查結果而 製作起訴書,僅係偵查終結,為訴訟繫屬前之狀態,並非 訴訟繫屬,縱經檢察官對外為起訴之意思表示,基於不告 不理原則,對法院而言,若檢察官未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 書,仍不會產生訴訟繫屬之事實狀態。 (二)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 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,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 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,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, 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。如於檢察官偵查中,被告死亡,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,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 分(職權不起訴),以終結其偵查程序。如於法院審理中 ,被告死亡者,法院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 為不受理之判決,以終結其訴訟關係。倘檢察官提出起訴 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,被告已經死亡,斯時該訴 訟主體既已失其存在,則訴訟程序之效力即不發生,其起 訴程序,自有違規定,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規定,諭知不受理判決,始符法意(本院90年庭 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會議決議參照)。   四、經查:   被告於112年9月16日死亡之事實,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、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見原審基簡卷第27至30頁) ,檢察官於112年9月4日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斯時 被告固尚未死亡,惟檢察官嗣於112年11月10日始將相關卷 證移送至原審法院而產生繫屬,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、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0日基檢嘉業112偵7680字第 1129029578號函暨其上之原審法院收文戳在卷可佐(見原審 基簡卷第3至6頁),可知檢察官向原審法院提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於112年11月10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時,被告業已於1 12年9月16日死亡,則本案顯已失其訴訟程序之對象,訴訟 程序之效力即不發生,檢察官起訴程序於法自有違規定,且 此項起訴必備程式之欠缺,法院復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項之規定,命檢察官補正,揆諸前揭敘明,原審認檢 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,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 ,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,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。檢察官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認其起訴書於112年9月15日對外公告 時被告尚未死亡,其提起公訴並無違背規定云云,為無理由 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、第372條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渝鈞提起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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